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增強人才引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吸引集聚更多優秀人才來酒泉創新創業,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事企業單位人才引進工作(以下簡稱引進人才)。
第三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業內認可、社會認同原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原則。
第四條 引進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委組織部牽頭,會同市人社局與用人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引進人才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引進人才為:
(一)在企業管理、通道物流、財政金融、投資融資、資本運作、市場營銷、工程管理等行業領域,具有先進管理理念、實際工作經驗、業績突出的經營管理型人才;
(二)在農產品加工、數據信息、清潔能源、新材料、裝備制造、清潔生產、節能環保、生物醫藥、軍民融合等領域,能進行科研成果轉化、能帶來發展項目、能投資創辦領辦企業的創新創業型人才;
(三)在現代農業、交通水利、城市規劃治理、生態工業、“雙創”示范、“互聯網+”、生態保護、教育事業、醫療衛生、文化旅游等領域有較高造詣或建樹的專家型人才;
(四)在生產、服務等一線崗位工作并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和核心技術,能夠突破關鍵技術、解決重大技術難題的技能型人才;
(五)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條 引進人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個人修養和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具備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及技能條件,在所屬行業和領域能夠發揮骨干引領作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身體健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級職稱人才。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不含市內交流調動人員),且在專業領域具有較高造詣或較強引領帶動能力。
(二)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博士研究生、急需緊缺專業碩士研究生或急需緊缺專業全日制本科生。
(三)高技能人才。在加工制造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專業特長的高級技師或緊缺崗位技師,其專業符合本市工業發展需求。
(四)經營管理人才。擔任過大中型企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大中型企業標準具體參照2011年國家相關部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相關規定劃分)。
(五)科技研發人才。在省級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從事過學術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
(六)創新創業人才。個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等可轉化的科研項目成果,能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或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
(七)其他條件。
具體引進崗位和資格條件以發布的公告為準。
第七條 原則上引進人才每年集中進行一次,主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崗位。市委組織部負責整理匯總引進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需求,會同市人社局制定引才工作方案,提出引才小組建議名單。引進崗位條件、引才工作方案及引才小組建議名單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正式確定。在崗位條件審核環節要充分尊重用人單位的意見,充分考慮所需崗位專業畢業生就業緊缺程度。
(二)發布公告。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名義發布引進人才公告,公布引進人才的崗位、資格條件、程序辦法和薪酬待遇等。
(三)組織報名。采取個人自愿報名或洽談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到人才比較集中的城市或院校進行專場推介、組織現場報名或洽談。報名時本人填寫《酒泉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報名登記表》,并提供畢業證和學位證(應屆畢業生提供學歷學位證明)、身份證和崗位需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資格審查。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及相關情況進行初審,根據引進崗位和條件確定初選人員,引進人才的任一環節發現引進對象有弄虛作假等不符合引進資格的情況,立即取消錄用資格。
(五)人選確定。引才工作小組對初選人員進行考試考核、政審體檢,合格人選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引進對象,由市人社局負責按相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對特別緊缺或特別優秀的人才,充分尊重用人單位意見,按照人崗相適原則可采取特事特辦的方式,現場考察面試、簽訂三方協議。
第八條 非公企業引進人才,在確定崗位、考核環節充分尊重企業用人自主權。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審核,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也可進行專項引才,引進人才的崗位設定、資格條件、薪酬待遇按需確定。
第十條 在省外人才集聚城市或發達地區,依托酒泉駐外辦事機構、酒泉商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組織機構建立酒泉市引才工作聯絡站,搭建人才引進對接平臺,開展日常引才服務工作。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一條 按照“誰用人、誰負擔、誰受益”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鼓勵各類用人單位積極創造條件,為引進人才提供各項待遇。
第十二條 引進到市屬國有事企業單位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薪酬待遇。按照同類市屬國有事企業單位在崗工作人員確定。
(二)職稱評定。引進到事企業單位的急需緊缺人才試用期滿后,經考核表現優秀的可優先評定職稱。博士研究生工作滿兩年(含試用期)可考核評定為副高級職稱,碩士研究生工作滿三年(含試用期)后可考核評定為中級職稱,并兌現工資待遇。
(三)住房保障。引進人才由政府提供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或周轉房,5年之內免費入住,5年之后按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收取租金,因辭職或調離等原因離開本市的,公寓住房予以收回。在人才公寓等周轉房緊張的情況下,也可為引進人才發放租房補貼,每人每月800元,最長補助5年。
對引進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博士研究生學歷的急需緊缺人才,在本地購房的,給予購房補助,具體補助面積為:全日制博士和副高級職稱人才補助80㎡、正高級職稱人才補助100㎡,每平方米的補助標準按相關部門和機構評估的市場均價計算,購房面積超出補助面積的部分自行承擔。在酒泉市轄區服務滿八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服務不滿八年的,退還部分購房補助,具體計算方法為:應退補助=購房補助-(購房補助/8×實際服務年限)。
(四)生活補貼。引進人才試用期考核合格和年度考核稱職的,5年內由政府財政發放生活補貼,其中: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博士研究生每年10000元,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急需緊缺專業碩士研究生每年6000元。每工作滿一年發放一次,于考核完畢兩個月之內發放,發放對象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委托市委組織部)審定后,由市財政局向主管部門撥款,并由主管部門向其發放。
(五)項目扶持。支持引進人才兼職參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成果推廣,或在基層設立科研工作站,進行科研成果轉化,并享受有關扶持政策,人才項目優先支持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六)培養鍛煉。市委組織部可根據人才專業專長安排引進人才到市內相關事企業單位實踐鍛煉,實踐鍛煉期間引進人才原單位一切待遇不變。
(七)選拔使用。引進人才試用期滿后,經考核表現優秀的博士研究生可推薦擔任正科級職務或相應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碩士研究生可推薦擔任副科級職務或相應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對符合公務員調任規定的可調任到相應的黨政機關崗位工作。對具備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資格、工作出色的引進人才,按照《甘肅省市(州)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及時選拔擔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
對已在酒泉市工作,符合本辦法引進條件的,經申報認定,可同等享受以上政策待遇。個人及配偶已經購房的,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三條 對市上集中全職引進到非公企業,且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工作協議的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薪酬不低于企業同類人員水平,也可由企業根據引進人才能力業績與引進人才協商確定。
(二)對企業引進的副高級職稱和高級技師人才發放3萬元安家費,正高級職稱和博士研究生學歷人才發放5萬元安家費,分三年發放完畢。
(三)工作業績突出的,可破格評審專業技術職稱。
(四)符合《酒泉市落實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實施方案》的人才和團隊,享受相應政策。
(五)鼓勵企業以期權、股權等中長期激勵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
對非公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社會組織自主引進的同類人才,工作滿一年后,經企業申報、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也可享受上述政策待遇。
第十四條 引進人才可優先推薦參加酒泉市領軍人才選拔,選拔為領軍人才后,生活補助等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貢獻的引進人才可優先推薦評選甘肅省領軍人才、甘肅省優秀專家等。
第十五條 引進人才配偶要求到本市工作的,上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原工作單位性質予以對口接收安置。引進人才子女根據居住地就近入學就讀。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事企業單位引進人才應至少在本市服務滿5年,即享受政策的有效管理期為5年,引進到非公企業的人才應至少簽訂3年的合同,在本市服務滿3年。未達到最低服務年限辭職或調離的,享受的所有待遇自動終止。
第十七條 引進人才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考核由市委組織部牽頭負責,具體由市人社局會同主管部門負責進行。
考核分試用期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考核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工作第一年試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合并進行。主要采取述職、測評、實地調查、廣泛征求意見等方式,對引進人才德能表現、創新成果、業績貢獻、作用發揮等工作實績進行考核。
引進人才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納入引進人才序列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終止聘用合同,取消享受引才政策資格。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相應待遇??己藶榛竞细竦?,取消當年補貼發放,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享受引進人才政策待遇資格。
第十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引進人才有關待遇:
(一)用人單位提出不再聘任或聘用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合格的;
(三)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不宜再享受引進人才有關待遇的情形。
第十九條 按照“一站式”服務要求,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負責協調解決引進人才配偶就業安置、住房保障、落戶、子女就學等問題,市直相關部門配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26日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酒泉市高層次人才引進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